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的通知
時間:2019-04-15 訪問量:1539
新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
招投標監督管理的通知
新建〔2019〕42號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
近年來,隨著工程招投標監督機制的日趨健全,特別是網上報名、異地聯網抽取專家、視頻監控錄像、計算機輔助評標等電子化手段的普及應用,傳統的工程招投標監管方式亟待調整優化。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部89號令和七部委12號令、30號令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進一步加強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招標交易中的違規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招標項目審查
1、項目招標須具備項目審批手續已履行、資金或資金來源已落實、有滿足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它技術資料等基本條件;符合招標條件的,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報建設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建設行政監督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招標公告等)有違反法律、法律內容的,責令招標人改正;未經備案的,不予發布招標公告、發售招標文件。
2、招標人應當確保招標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設置明顯高于項目實際需要和脫離市場實際的不合理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為遏制無序競爭、確保工程質量和社會效益,在保證適度競爭的前提下,招標人可結合工程實際,在投標人資格、獎勵加分等方面對企業或個人的資質資格等級、工程業績、榮譽獎勵等適當提高要求,但不得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和其他明文禁止的規定。
二、國有資金投資項目進入公共交易平臺交易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必須進入有形市場交易,交易中心要在場地安排、專家抽取等方面做好環境保障,提升服務水平,盡快完成發包程序;對未按《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國辦發〔2000〕34號)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89號令)規定接受監督的,不予受理進場交易。
三、規范開評標程序
開標評標活動由招標人組織,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委員會的確定方式及抽取辦法,依法依規抽取專家組建評標委員會,交易中心要確保開評標過程全程錄像,建設行政監督部門全過程監督。評標活動由評委會自行完成,招標人(非專家)、招標代理機構與評標現場分離;評標過程中如遇疑問可及時呼叫招標人代表或代理機構進行針對性答疑,但需在建設行政監督部門監管人員監督下進行。
四、施工組織設計采用合格與不合格制評定
投標人依法依規編制施工組織設計,評標委員會對投標單位施工組織設計采用合格制(合格的滿分,不合格的零分)。如不合格,評標委員會必須寫出不合格的理由。
五、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六、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管
1、招標人(非專家)及招標代理機構通過視頻監控系統對評標過程全程觀看,評標結束后對評審結果及時進行認真復核,對復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澄清,如發現評標專家存在問題要保存證據,及時向監督部門反映。對業務素質低、服務水平差、以不簽字要挾索要不合理報酬等的評標專家予以不良記錄、列入黑名單、公開曝光,直至清出評標專家庫等處理。
2、嚴禁評委非正常理由無故拖延評標時間。情節較輕的,由監管人員提出警告并記不良行為記錄;拒不改正的,清出評標專家庫。
七、及時發布招標項目公示
評標結束后招標人和監督部門負責密存所有投標文件及評標材料,非案件或投訴處理需要,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索要或隨意查閱;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并向建設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八、妥善處理投訴
1、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對上述異議招標人在依法依規作出答復前,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2、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招投標監督部門投訴。投訴要符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11號令)要求,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對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投訴人要予以不良記錄、行政處罰、市場清出等處理。
九、調整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發包方式
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或國有資金不占主導的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招標發包或直接發包,自主選擇工程交易活動的場所。建設單位應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切實縮短手續辦理時間,促進項目早日開工。